愛情不是商品
西德尼? J. 哈里斯
佛羅里達州的一位讀者雖然是在個人經(jīng)歷上受過創(chuàng)傷, 他寫信來抱怨道: “如果我偷走了五分錢的商品, 我就是個賊, 要受到懲罰, 但是如果我偷走了他人妻子的愛情, 我沒事兒。”
這是許多人心目中普遍存在的一種錯覺——愛情, 像商品一樣, 可以 “偷走”。實際上,許多州都頒布法令,允許索取“情感轉(zhuǎn)讓”賠償金。
但是愛情并不是商品;真情實意不可能買到,賣掉,交換,或者偷走。愛情是志愿的行動,是感情的轉(zhuǎn)向,是個性發(fā)揮上的變化。
當丈夫或妻子被另一個人“偷走”時,那個丈夫或妻子就已經(jīng)具備了偷走的條件,事先已經(jīng)準備接受新的伴侶了。這位“愛匪”不過是取走等人取走、盼人取走的東西。
我們往往待人如物。我們甚至說孩子“屬于”父母。但是誰也不“屬于”誰。人都屬于自己和上帝。孩子是托付給父母的,如果父母不善待他們,州政府就有權(quán)取消父母對他們的托管身份。
我們多數(shù)人年輕時都有過戀人被某個更有誘惑力、更有吸引力的人奪去的經(jīng)歷。在當時,我們興許怨恨這位不速之客---但是后來長大了,也就認識到了心上人本來就不屬于我們。并不是不速之客“導(dǎo)致了”決裂,而是缺乏真實的關(guān)系。
從表面上看,許多婚姻似乎是因為有了“第三者”才破裂的。然而這是一種心理上的幻覺。另外那個女人,或者另外那個男人,無非是作為借口,用來解除早就不是完好無損的婚姻罷了。
因失戀而痛苦,因別人“插足”于自己與心上人之間而圖報復(fù),是最沒有出息、最自作自受的樂。這種事總是歪曲了事實真相,因為誰都不是給別人當俘虜或犧牲品——人都是自由行事的,不論命運是好是壞,都由自己來作主。
但是,遭離棄的情人或配偶無法相信她的心上人是自由地背離他的——因而他歸咎于插足者心術(shù)不正或迷人有招。他把他叫做催眠師、竊賊或破壞家庭的人。然而,從大多數(shù)事例看,一個家的破裂,是早在什么“第三者”出現(xiàn)之前就開始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