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常識 - 什么是《里斯本條約》?
《里斯本條約》是簡版的《歐盟憲法條約》。
要了解《里斯本條約》,則有必要先了解歐盟首部旨在促進歐盟有效運轉、加速歐洲一體化進程的憲法條約——《歐盟憲法條約》。2004年10月,歐盟25國首腦在意大利羅馬簽署了《歐盟憲法條約》,其主要內容大致包括:界定歐盟及其成員國之間的權限;設立歐盟外交部長;以常設理事會主席制取代輪值主席國制度;歐盟委員會委員由20名削減至15名;歐盟內部任何決定均需至少半數(shù)成員國投票贊成,且需能夠代表60%以上的歐盟公民,方能通過;在遭遇恐怖襲擊時,成員國應相互援助;歐盟具備簽署國際條約的“法人”資格;歐盟成員國有權按意愿脫離歐盟;等等。
《歐盟憲法條約》簽署后,原本寄望于經過所有成員國的批準而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不想,法國和荷蘭兩國在2005年的全民公決中,均予以否決。于是,這部條約無法生效,歐盟一度陷入“制憲困境”。
直至2007年,一部經過修改的“條約”正式推出,以取代陷于僵局的《歐盟憲法條約》。為了保證其在成員國中的通過率,歐盟各國首腦達成框架協(xié)議:降低“條約”的重要性,新“條約”并非一部涵蓋歐盟所有既有法律的大法典,而是對創(chuàng)建歐洲經濟共同體的《羅馬條約》和歐盟建立時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進行修改的普通法律。這樣,各成員國只須通過議會審批核準,而無須再通過全民公決方式。
新“條約”通過保留憲法條約實質、簡化內容等技術手段,大大提高了成員國的通過率。2007年10月19日,歐盟召開非正式首腦會議通過了歐盟新條約,由于會議是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召開的,因而也被稱為《里斯本條約》。2009年11月3日,捷克總統(tǒng)克勞斯最后一個簽署《里斯本條約》,至此,歐盟27個成員國(彼時,克羅地亞尚未加入歐盟)悉數(shù)通過該條約。
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條約》正式生效。
《里斯本條約》通過對歐盟機構的大手術,對歐盟進行了一次大刀闊斧的改革,是歐洲一體化進程中一個全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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