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S考試將筆試和口試分成兩個相對獨立的考查成份。
筆試成績是聽力、英語知識運用、閱讀理解和寫作部分成績的總和,滿分100分,60分以上(含60分)為合格。口試滿分5分,3分以上(含3分)為合格。
一次考試或相鄰兩次考試中筆試和口試均合格者可獲得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fā)的相應級別的《全國英語等級考試合格證書》。
從2003年上半年的考試開始,PETS考試的單項合格成績將可以保留到下一考次,即如果考生在一次考試中只有單項(筆試或口試)成績合格,且在下一考次中另一項(口試或筆試)成績合格,則也可獲得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發(fā)放的《全國英語等級考試合格證書》。2003年以前的成績不予保留。
從2003年開始,單次考試中只有單項成績合格且未獲得《全國英語等級考試合格證書》的考生將可以獲得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制作的筆試(或口試)《成績合格證》。2003年以前的合格成績將不補發(fā)筆試(或口試)《成績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