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law partner means, in relation to a person, an individual who is cohabiting with the person in a conjugal relationship, having so cohabited for a period of at least one year.
簡單翻譯下:
“普通法伴侶”就某人而言,指以同居關系同居的人,如此同居至少一年。
對于有結婚證的婚姻,我們通常稱作“法律上的婚姻”,對應的概念應該是married,而上述這種common-law partner可以翻譯為“同居伴侶”。
西方某些國家在法律上承認同居伴侶等同于有結婚證的婚姻,同居伴侶在生活各方面享受和已婚配偶一樣的權利和義務。
所以,這種有實質上的夫妻關系,但沒有去政府機構辦理婚姻登記(沒領結婚證)的情況,通常被稱作“事實上的婚姻”。
不過我國法律不承認同居關系就是夫妻關系,所以這一點中西方還是有很大差異的。